如果犯罪分子对于自己所犯的盗窃罪予以承认,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从轻处罚,但是如果不认罪就会依法按照认定的事实定罪量刑,甚至会加重刑罚。
一、结果加重犯怎么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属于结果加重犯的,应该依据犯罪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加重、从重处罚。《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二、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能数罪并罚吗
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符合条件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若行为人对同一个对象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不可以数罪并罚,仅能定一罪;若行为人对不同对象分别触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可以数罪并罚。
三、刑诉法自首条款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宽处罚。
1、犯罪分别自首,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习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加以综合评判。对于属于犯罪较轻者,究竟是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以确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虑罪行较轻的程度,其次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全面分析,酌情处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犯罪分子被判处刑后,又检举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侦破、审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政策,应按立功对待。
对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对于虽示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应参照刑法第63条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59条的规定,也可以视其具体情节,分别从宽处理。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前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参照刑法第71条、处46条规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缓或者其他刑罚。事实证明,如处理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较切合实际,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对于犯有数罪的自首犯,应按前述数罪成立自首的不同情况,分别在相应的范围内予以从宽处罚。
二、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自首(又称之为准自首)。二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1、一般自首
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2、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特别自首者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性质的,则不属于自首。但此时可以酌情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刑诉法自首量刑情节的规定还是非常详细的。而且在刑法当中提到了如果自觉主动投案自首,承认罪责的话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并且在法律制度当中规定自首也分成特别自首跟一般自首这两种情形,但是大家要注意那些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比如杀害未成年人,好几年以后才去自首的这些,不在从轻处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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