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和国际法庭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3:40:28 352 人看过

管辖权的取得是不同的。诉讼过程中,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有仲裁协议,即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请求协议。第二,审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开庭审理的原则各不相同。法院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一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一般不公开审理案件,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商业信誉。审理程序理程序和当事人的主动性不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很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当事人都可以主动行动,比如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五、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国际仲裁的程序

1、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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