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是不是医疗损害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不属于医疗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行为主体方面来看。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
所谓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对该行为将造成的后果的认识程度。其中故意和过失是主要的组成部分。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一般说来,违法行为中的故意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对其违法性有明确的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非法行医人在主观方面应当是一种故意。这种故意包含两层意义:
1、个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他在进行非法行医时,已经认识到白己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2、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将要造成的后果的认识。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这一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主观方面,应当是一种过失。
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比较,非法行医人的主观恶性比发生医疗事故的人的主观恶性要大,因为前者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而后者是不希望或者避免发生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从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所谓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违法活动的外在表现,一般由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等要素组成。
非法行医的客观方面主要有:1、末依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未取得医师执照而行医;或者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但是超出批准范围行医;2、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主要有: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并且没有超出批准范围行医,但是,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二、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原告的患方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三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患方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不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仍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同样,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患者亦需要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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