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帅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30:15 222 人看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313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振帅,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杨村乡张胡庄175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磊,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林业局六委。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帅、陈磊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振帅、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振帅伙同被告人陈磊于2006年7月26日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宫门西侧100米路边,由被告人陈磊携带菜刀1把,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陈宝全、陈岗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帅、陈磊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振帅、陈磊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振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07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07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09: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简正勇、张敬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正勇,又名简小勇,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纳雍县老凹坝乡何家院村2组。被告人张敬,又名张小春、张进,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纳雍县老凹坝乡唐加坝村。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正勇、张敬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政、被告人简正勇、张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简正勇、张敬等人在张学亮(已判)纠集
    2023-06-11
    499人看过
  • 康福利、张凯抢劫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顺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福利,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五家户乡联合村大兴村屯。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日被羁押,2006年8月2日被拘留,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凯,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后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福利、张凯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被告人康福利、
    2023-06-11
    107人看过
  • 黄某某、张某某抢劫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少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王春玲,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系被告人张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涂建华,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07)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指定辩护人王春玲,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指定辩护人涂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
    2023-06-11
    137人看过
  • 李帅帅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帅帅,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2月2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5月25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0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帅帅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帅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7年12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李鸿升、付新、谷庆庆(五人均已判刑)在焦作市修武县西环路通往杨厂村路附近,盗窃通信电缆40米,价值703.2元。2、2007年12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李鸿升、付新、董小波(已判刑)在焦作市修武县江旁庄纸厂后,盗窃通信电缆38米,价值
    2023-06-11
    233人看过
  • 张景宝犯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景宝,男,生于1976年12月29日,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酉阳县可大乡新溪村1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景宝犯抢劫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6)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景宝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景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景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景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景宝撤回上诉。酉阳县人民法院(2006)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
    2023-06-11
    62人看过
  • 郭占生、张铎、沈杰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占生,男,1988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40825198807014311、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太湖县弥陀镇界岭村。因本案于2006年12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铎,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530381198705171139、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宣威市宝山乡张家村。被告人沈杰,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84198710032512、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宜城市刘猴镇陈湾村。被告人张铎、沈杰均因本案于2006年12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
    2023-06-11
    416人看过
  • 马惠怀、张黎、李锦抢劫案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永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惠怀(绰号“马岭薯”),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身份证号码3624301992102700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新县石桥镇黄独岭村。户口地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街15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许金华,女,现年45岁,汉族,务工,家住同上。系被告人马惠怀的母亲。指定辩护人周聪平,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黎,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身份证号码362430199010060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新县禾川镇西光村,户口地永新县禾川镇民主街盛家坪路16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2023-06-11
    465人看过
  • 张旭、霍晓强、霍亮亮、张兵抢劫案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秦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男,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无业,住秦州区仁和里1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1日抓获,4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霍晓强,又名霍小强,男,生于1985年4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麦积区人,系麦积区新阳镇胡大村农民,住该村霍家坪15组7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霍亮亮,别名霍宏洲,男,生于1985年9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无业,住本区建设路12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1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兵,男,生于1989年10月
    2023-06-11
    470人看过
  • 上诉人张香根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香根,又名张辉,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香根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香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3年2月某日,被告人张香根伙同祁永富、牛建镇(二人已判刑)、张卫华、陈国景、李大庆(三人在逃)在濮阳市古城路与昆吾路交叉口附近张香根租住处,预谋骗外地商家到濮阳劫取钱财。2月25日,祁永富冒充中原油田基建处王科长,牛建镇化名小刘,以小区规
    2023-06-11
    208人看过
  • 张向良、杜文秀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小名豆豆,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业家庭户口,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被告人杜X,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业家庭户口,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杜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作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杜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6日下午,李艳锋和被告人杜X一起到栾川县城关镇滨河市场的诸葛烧烤店找在该店
    2023-06-11
    323人看过
  • 张洪、萧吉军、谭未祥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朝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市,小学文化,重庆市潼南县普莲村农民,住该村9组117号;曾因吸毒行为于2004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现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6月1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萧吉军,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小学文化,四川省三台县前锋镇五根松村农民,住该村6组22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3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未祥,男,1982年9月12日生,
    2023-06-11
    114人看过
  • 阿依古丽、张君、邵宏彬抢劫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依古丽(曾用名热依汗古丽,贝丽克孜),女,32岁(1975年3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君(曾用名张军),男,28岁(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邵宏彬,男,25岁(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023-06-11
    223人看过
  • 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抢劫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波,又名张根中,男,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彭水县芦塘所芦塘乡一段乐园村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小勇,又名章勇,男,生于1989年6月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彭水县汉葭镇八段文庙社区5组。2006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章华枢,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2023-06-11
    454人看过
  • 张海鹏抢劫罪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鹏,绰号法海,男,27岁。因犯寻衅滋事罪因涉嫌抢劫犯罪2005年8月19日被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5月25日到嵩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鹏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张海鹏伙同王XX(已判刑)、高XX(已判刑)、王X锋(已判刑)酒后在嵩县纸房乡高村路口,对嵩县大坪乡宋岭村司机王XX进行殴打后当场劫走现金200余元挥霍。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海鹏到嵩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提出异议,且有同案人王X锋、高XX供述及被害人王XX陈述、嵩县人民法院(2003)嵩少刑初
    2023-06-11
    25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劫罪如何主张转化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7
      抢劫罪转化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目的条件。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张家界抢劫怎么量刑呢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0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
    • 抢劫罪仅有十几张欠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09
      如为莫须有欠条,涉嫌触犯了“抢劫罪”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