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以下内容被视为证据无效:1. 书证;2. 物证;3. 视听资料;4. 证人证言;5. 当事人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下内容被视为证据无效: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有效性分析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有效性分析是行政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效力直接影响着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对证据的有效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
首先,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等。其次,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即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如证据必须有可信的来源、内容真实可靠等。同时,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有紧密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证据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益,因此,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还需特别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如证据的收集、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等。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才能确保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有效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有效性分析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充分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配合法院进行充分的证据举证,以期达到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赢得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有效性分析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充分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配合法院进行充分的证据举证,以期达到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赢得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规定笼统的说明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算有效证据,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说明具体哪些算作无效证据,由审判的人民法院自行商量是否采纳,如对结果不服可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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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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