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02:33 88 人看过

1。征地通知书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签发。通知的内容包括:(1)征地范围(2)面积(3)补偿方式(4)补偿标准(5)安置方式(6)征地目的(6)征地范围内的征地地点村庄。公告发布后,村民不得抢种庄稼、盖楼房。

2。征求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乡政府围绕公告的六大内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进行协商。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不同意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开始协调解决。同时告知他们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和组织听证。这些手续办理完毕后,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备案的不同意见和听证相关材料作为审批的必要材料。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实地调查和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一环节,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对土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四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双方确认调查内容。确认后,由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签字。县级、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签署的表格作为审批的必要材料。完成前三步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咨询、听证、调查、登记等具体情况,制定正式的“一书四图”:一书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图包括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供地计划。拟好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向县、市人民政府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后,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时间;(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地点、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4)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此外,通知应张贴在被征地村。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地方案,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征地通知书张贴之日起45日内,以该村为单位编制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单位。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被征收土地的所在地;(二)土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6)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公告张贴日期,后者应认真研究提案,需要听证时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和采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同意见和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9。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土地权属证书,即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在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给予补偿。实施征地补偿和土地出让。上述内容是对“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及注意事项”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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