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8-07 21:00:55 286 人看过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仲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三条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依有关法律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六条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对当事人无异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第八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认定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接收人应在复制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签此字样。

第十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签收,由接收人逐一审核并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接收人和提交人应在证据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证据清单应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和提交人各持一份。

二、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四日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为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是副本或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但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十九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说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对申诉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举证期限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四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可以进行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不得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必须进行质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证据交换应当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仲裁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进行交换。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补充证据后,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记录在卷。

对于庭审后仍需要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证据。对当事人补充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开庭进行质证,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当事人逾期未提供证据或质证意见的,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四、质证

第二十六条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二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委员会准许的

(二)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三十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与申诉人进行质证

(二)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与被诉人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仲裁委员会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申诉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四日内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证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三十四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作证。

第三十五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三十六条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将对证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证人及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认证可依以下方式进行:

(一)开庭审理时,对证据逐项进行认证

(二)开庭审理时,对数项证据分组进行认证

(三)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的证据综合进行认证

(四)开庭审理后,在仲裁文书中对证据进行认证。

第四十条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一条仲裁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四十二条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五)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件或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象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依职权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四十七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定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八条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第四十九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据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五十三条仲裁委员会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五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裁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仲裁文书中表述。

六、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4日 0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2007年10月01日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至61条、《劳动争议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268号附件)第2项规定:(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3)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
    2023-06-09
    196人看过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劳动局工资追回要多久找劳动局一般在两到三个月内可以拿到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双方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话,要回工资是在60日之内。如果有一方对仲裁裁决异议,要向法院起诉,法院的审结期限是半年。这仲裁和诉讼都走完全程得八个月。二、在杭州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
    2023-06-21
    163人看过
  • 劳动争议如果规定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如何规定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2023-06-14
    63人看过
  • 如何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如何的
    一、如何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前,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二、劳动仲裁流程是如何的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
    2023-06-16
    262人看过
  • 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
    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
    2023-06-06
    293人看过
  • 仲裁劳动争议需要哪些证据
    一、仲裁劳动争议需要哪些证据劳动仲裁必备证据有如下的: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3.填写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二、劳动仲裁出结果后被告不服怎么办劳动仲裁出结果后被告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三、劳动仲裁多久有结果劳动仲裁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
    2023-07-31
    184人看过
  • 关于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
    劳动争议不能仲裁的情况有:1、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2、申请请求不适当;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4、超过仲裁时效;5、授权不明;6、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7、超过举证时限;8、不提供原始证据;9、证人不出庭作证;10、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11、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12、不准确提供联系方式;13、一方没有财产的。劳动争议仲裁的步骤1、劳动争议仲裁步骤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
    2023-07-12
    54人看过
  • 仲裁庭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时间
    一、仲裁庭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时间仲裁庭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时间是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二、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劳动争议的范围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三、
    2023-11-28
    223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如何让规定的?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所谓一裁终局,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可以说,在维持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设立一裁终局制度,旨在提高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又要兼顾公平。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在不同时期曾实行过两裁两审,一裁两审、两裁终局等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再次申请仲裁。上述做法均不得发挥仲裁作用,使仲裁变得可有可无,甚至是多此一举。仲裁相对诉讼优势在于经济和效率的一面,如果没有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是无法体现和发挥这一优势的。现行仲
    2023-06-06
    287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2023-04-28
    97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层: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举证责任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举证的压力,强有力地促使他们积极举证以打破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如何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如何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按照下列规则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1.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等;用人单位信息,如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等;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等。2.请求事项应当明确,涉及期间、数额的均需列明。3.事实和理由简明扼要。这一般应包括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和理由、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事实。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下: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
    2023-05-16
    382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的优势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指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裁决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仲裁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二、劳动争议仲裁的优势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如下优势:1.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2.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注意,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2023-04-03
    287人看过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
    2023-06-10
    13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人事争议劳动仲裁证据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注册地址)、通讯地址(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地址,即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实行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3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何起诉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证据怎么写,劳动争议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2
      主要就是你要填写起诉状,并准备主要证据材料。诉状,你去法院立案法院会发给你,你按要求填写即可。对于证据你需要注意的是:一、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三、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
    •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1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有法律依据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0
      首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