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待遇需要给吗?
需要给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四十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此条款是对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的处理)
四十五: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就是说,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这个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二、工伤职工如果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主张相应的补偿,下面是相关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
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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