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合同是明显不公平合同。所谓明显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明显不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明显不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采购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是否有效
签订合同时,要遵守公平原则,如果采购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撤销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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