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不同类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2 20:40:05 127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包括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故事,暴利引诱,许诺高额回报,拆东墙补西墙,秘密转移资金等。这些手段常常利用群众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参与者深陷泥潭。此外,不法分子还往往利用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装点门面,利用网络,精神或人身强制等手段,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尽管承诺了高额回报,但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故事。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段

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虚假宣传: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虚假的集资项目、高额回报率为由,吸引投资者参与。

2. 营造紧迫感:犯罪分子会制造紧迫的氛围,让投资者觉得时间紧迫,尽早进行投资。

3. 营造权威感:犯罪分子会营造自己的权威感,让投资者相信自己有能力成功。

4. 利用情感:犯罪分子会利用情感因素,让投资者产生共鸣,增加其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5. 营造投资回报高:犯罪分子会强调投资回报的高额,让投资者产生浓厚兴趣。

6. 营造投资安全性:犯罪分子会强调投资的安全性,让投资者更加信任。

然而,这些诈骗手段并不高明,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该多一份警惕,同时,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集资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虚假宣传、紧迫感、权威感、情感和投资回报高等手段,欺骗投资者参与集资。为了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投资者应该多一份警惕,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同时,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避免自己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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