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货物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注意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其中,在铁路和航空运输中,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等一般应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并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的指示标志。
(二)有些物品的运输,比如大型笨重物品、对人体和财产足以造成威胁的危险品、以及国家限运的物品等,在运输时需要履行审批、检验等手续,提供相应的证件,如准运证明或有关检疫、检验、商检、海关、公安、监理等的证明文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这是托运人的义务。
(三)需要包装的货物,如果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托运人就应当采用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装;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如果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时,就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一般的运输习惯确定;
(四)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足以对人体和财产造成威胁的物品。它们的具体品名和包装方式由国家具体的有关规定加以规定。所以,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足以对人体和财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品,应当将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以便妥善处理和保管,保证运输的安全。如果托运人不尽这些义务,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因此产生的费用则由托运人承担。
二、托运人在选择货物承运人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一)运输服务的定期性;
(二)运输时间;
(三)运输费用;
(四)运输可靠性;
(五)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责任。
三、托运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承运人要诚实守信,防止他偷你货物,或者不能按时送到。
(二)承运人要踏实可靠。不能毛毛躁躁的,路上不能出事。
(三)要机灵。承运人遇到的事情可能很多,所以要能迅速处理问题,化解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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