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售在香港的房屋可否使用英文委托书问题的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0:07 392 人看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65)浙法行字第543号请示“关于杭州市王序旭申请办理委托香港交通银行樊兆珑全权代理出售香港房屋的公证文件,是否可以使用英文本委托书”问题。并附来北京市公证处为吴和生办理同样问题的英文本委托书影印本一套。经与外交部领事司和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发往香港使用的公证文件,一般应以中文为正本,当事人只在中文本上签字。必要时附以英文译本作为副本。至于个别问题,如出卖香港房地产,也可以允许当事人在英文本委托书上签字,并给与公证。对英文本委托书的审查,可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共同负责。王序旭的公证文件,可以参照吴和生的英文本委托书的样式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6: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证处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0〕院办字第34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罚金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1、海关根据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当地法院应予受理。2、法院对海关移送依法科处罚金而被告抗延不交的案件,应当强制执行,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应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
    2023-06-11
    19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法律没有对拘役问题作出规定前应暂勿使用拘役的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2年8月3日院办字第50号请示函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是否适用“拘役”这一刑罚所提出的意见。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判处拘役问题的请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对有些罪行不大,决定不予逮捕,但必须给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能否判处拘役?从我省过去的经验教训看,我们认为使用拘役是弊多利少。有些法院前几年把一些人民内部有一般错误、不够逮捕的人,任意判处拘役,扩大了打击面,伤害了不少好人,既不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也无助于对被处罚人的教育改造。因此,我们意见不宜再使用拘役这一刑罚。有些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决免于刑事处分;如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其它适当办法予以处理。
    2023-06-11
    31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1953年12月10日华法民三字第8728号呈悉。关于唐山市封佐廷于1942年(来文写1952年恐系笔误)出典房屋7间(连地皮)与安福全,典价伪联币1850元,约明3年期满。现在出典人要回赎,承典人亦同意。惟对原典价的伪币折合问题,发生争执。你院认为华北地区出典房地,其典价一般为卖价之半,现在折取房地总值之半,并参照原典价与当时当地物价总指数折算出的实物所值,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从中衡量适当数额,以作赎价,我们同意你院所提意见。附: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的请示华法民三字第872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本院接到河北省人民法院来函请示典价折合问题,原函略开:“封佐廷,在1952年将房7间(地皮在内)当于安福全,当价伪联币1850元,约明3年为满,现在封姓要取当,安姓允其回赎,只因当价问题,发生争执。唐山市人民法院将当价折实为中等面粉60袋(合人民币500余万
    2023-06-10
    4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8
    37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0-11-7【实施日期】1990-11-7【发布单位】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文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晋法民报字第5号《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此案发生在1955年改造落后村运动中,将讼争房收归原主是当时工作组决定的,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原审法院是依据县委交办意见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的。现在省人大和各级党政部门既然一致认为还是按落实政策问题处理更有利于稳定,你院则不必支持原来的意见,可在讲明情况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判决,由政府部门去处理,并请省人大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以上意见,供参考。
    2023-06-10
    43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答:应统一用“×刑执字”。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答:应根
    2023-06-11
    13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将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赠与其堂兄问题的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7月14日函已收到。关于地主王瑞宜将土改中保留的五间房屋赠与其堂兄王秋和(贫农)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此复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将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赠与其堂兄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我院最近接到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浦城县地主王瑞宜,土改中保留房屋五间,1955年王被捕判刑送内蒙古劳改,1961年刑满留队就业,并将家眷迁走,其房屋赠与堂兄王秋和(贫农)为业,已向财政局税契,地主将土改中保留房屋赠与他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关于这一问题,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1951年11月22日司三字第1520号批复“关于所询地主在土改后可否将房屋出卖问题,经我部与华东土地改革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原则上房屋与土地在一定年限内是同样禁止出卖,但有特殊原因如病丧等事故,经当地农民协会同意其出卖时是可以准予出卖的”精神,我们认为,自土改至今,业已逾10年之久,地主王瑞宜现已在
    2023-06-10
    27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发布日期】1992-3-26【实施日期】1992-3-26【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发〔1991〕49号《关于韩树堂、韩兆升与泾阳县云阳镇供销社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土改前韩树堂在三原县有房屋32间,土地68亩,在泾阳县云阳镇(当时是村)有房屋52间。土改时,韩树堂家庭被定为地主成份,本人系地主分子。当时,韩树堂在三原县的土地被分配,房屋未动;1965年社教期间,除留给韩家3间住房外,其余补分给贫下中农。土改时,韩树堂在泾阳县的房屋隐瞒未报,并由该县云阳镇供销社于1952年承租,并管理使用至今;在承租期间,院内增建了房屋、水塔等设施,房屋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1987年10月,韩树堂、韩兆升父子以索要租金收回房屋为由,诉至泾阳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我们认为:对地主在土改时隐瞒、且一直未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案件的处理,不适
    2023-06-10
    24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2023-06-09
    9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4年12月15日(84)豫法民字第3号关于在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遇到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分别答复如下:一、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计算期限是否扣除私改时间问题。我们认为:在落实私房改造政策中,如果确属不应改造的出典房屋,当时不能按契约规定期限回赎,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出典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在产权已经退还,原房主(即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同意你院意见,被改造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二、关于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与我院《意见》第58条是否矛盾问题。处理典当纠纷,主要是根据典当契约的规定办理,只有契约上有典期未注明绝卖已逾期10年或未定典期30年的,才适用《意见》第58条。而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是指典当契约有典期并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执行。故二者并不予盾,同意你院对两个文件的分析意见。三、关于“文革”
    2023-06-05
    7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第
    2023-04-27
    42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法院:你院1954年4月2日法一外字第243号请示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我们经研究并征询外交部等有关机关的意见,现就你院来文所说的几个案件在处理上,提出如下意见:一、仇大海与华玲离婚及李正雄与光濑道子离婚两案,女方回国时有的把结婚证书留下,有的把她个人所有衣物全部带走,可见女方已无意再与男方继续共同生活,什么夫妻感情。更主要的是归国日侨一般的已不可能再来我国,我法院也不可能征求她们的意见,因此如不是别有原因,我们认为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二、陈炳昌与■井良子离婚案,因陈在台湾还另有配偶,而■井良子已有书信表示愿意离婚,故也可判离。三、你院今后如有需要商榷解答的问题,希仍送华北分院处理。附: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应如处理的请示(1954年4月2日法一外字第243号)最高人民法院:一、本院受理仇大海(男,中国人)与日侨华玲(女,原名蒲
    2023-05-01
    3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和提前假释如何适用问题的函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刑文字第30号函询问的有关提前释放和假释问题,经研究后,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一、提前释放在刑法草案未试行前仍可适用。但今后在掌握上,只适用于复查案件中某些原判认定事实和性质不错,但量刑过重而又不必改判的罪犯。对于提前释放的罪犯,原判刑期应认为已执行完毕,释放后如果再犯新罪,应按新罪判处并予执行,不再执行原来没有执行的刑期。提前释放的批准权限,可参照195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有权批准减刑、假释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二、假释一般适用于已执行原判有期徒刑的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劳改中表现好,符合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罪犯。罪犯假释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为假释考验期。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
    2023-06-11
    38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1-7-10【实施日期】1991-7-10【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交)函[1991]6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以鲁法(经)发<1991>58号《关于徐州铁路分局薛城车务段诉山东薛城焦化厂占用铁路运输用地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院《关于对铁路运输法院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条,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用地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应该有管辖权。因此案发生在你省范围内,请你院自行决定。
    2023-06-10
    413人看过
换一批
#公证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证处
    词条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 更多>

    #公证处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做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资房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
    •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使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11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使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关于异父母兄妹问题的复函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安徽省XX人事处: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