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区发改委提出的《房山区八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七月六日
房山区八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意见(区发改委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推进房山新城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现就我区八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窦店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长沟镇、长阳镇、阎村镇、青龙湖镇和周口店镇(简称八镇)。
二、八镇应按照《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2005]4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得减、免、缓。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根据八镇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返还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返还总额不得大于本镇当年累计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窦店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和长沟镇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区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京发[2000]30号)和《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房发[2001]12号),可返还当年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80%;长阳镇、阎村镇、青龙湖镇和周口店镇返还比例可达到当年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70%。
五、返还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必须用于本地区道路、给水、排水、河道治理、燃气、供热、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申请返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二)建设条件成熟,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三)本乡镇及乡镇以下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包括区以上政府投资或融资支持的项目);
(四)能够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
七、返还程序
(一)由八镇的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区发改委;
(二)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政管委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三)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本意见予以返还。
八、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5年6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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