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公园溺毙家人获赔9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9:35:13 189 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11岁的陈某在公园游玩时不慎溺水身亡,其父母在就赔偿问题与游园管理所交涉无果后,将游园管理所告上了法庭。7月27日上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某某、熊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8万余元。

5月3日下午,11岁儿童陈某与两位小伙伴一同在潜江市南门河游园北端湖边玩耍时,陈某不慎落入湖水中。同行的两位小伙伴因年龄太小早已吓得不知所措,对岸情人岛上的游客发现后赶来施救,但终因两岸距离太远,陈某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死者的父母陈某某、熊某在悲痛之余,认为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未在公园湖边设立安全防护栏和相应的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五.一黄金周期间,游园安全保卫不到位,安全巡察不及时,是造成其子陈某年幼夭折的重要原因。在多次找被告索赔无果的前提下,陈某某和熊某一纸诉状将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告上了法庭。

潜江法院认为,被告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未在具有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公共活动区域建立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致使两原告之子陈某溺水死亡,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给两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陈某的监护人,未完全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对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7: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人民币相关文章
  • 儿媳跳河儿子施救溺毙儿媳被判补偿公公
    检察官黄某为救助落水的妻子李某而溺水身亡,黄某的父亲、儿子(黄某与前妻之子)以李某因此受益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进行民事补偿。日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李某补偿二原告1.8万元。2005年9月4日晚,李某因家事与黄某发生争执后跳入河中,黄某为救助李某随即也跳入河中,并将李某推至浅水区。李某被前来救助的群众牵上岸,而黄某却溺水身亡。2006年9月,黄某的父亲、儿子以李某是以黄某付出生命代价而得以生还,不仅有过错且是最大的受益人为由,诉至筠连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进行民事补偿。法院认为,黄某不顾个人安危救助李某,使李某转危为安,这一客观事实存在。虽然黄某之死与李某无法律上过错关系,但李某是此次事故的受益人,黄某之死确给二原告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李某应在其受益范围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给予二原告适当的补偿。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
    2023-06-11
    89人看过
  • 儿童溺水身亡父母获安抚金
    3月28日,许昌县桂村乡社会法庭社会法官杜玉安及时介入,悉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儿童溺水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使纠纷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3月26日上午,许昌县桂村乡的郑某(男,4岁)和同村的3名儿童(最大的5岁,最小的3岁半)到一坑塘附近玩耍,郑某突然跌入坑塘,其他3名儿童不知所措。等其他村民发觉并慌忙将郑某打捞上来救治时,郑某已永远闭上了眼睛。4名儿童,除1人的父母在家外,其他3人的父母均在外省打工。得知郑某溺水身亡的噩耗后,在外打工的3名儿童的父母以最快的速度返回家中。郑某的父母认为,郑某溺水系其他孩子推搡所致,遂向许昌县公安局报案。民警经过调查访问和现场勘察,认定4名儿童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郑某溺水身亡的过程不详,无法确定具体侵害人,该案不属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得知这一消息,郑某的父母痛不欲生,扬言要组织人员上访。许昌县桂村乡党委、乡政府得知此事后,立
    2023-06-06
    390人看过
  • 儿童溺亡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咨询内容:我有一个亲戚,十二岁,因在河边玩水,然后不小心溺水死亡了,学校有统一交了40元的人生意外险,像这种情况最高能赔付多少金额。律师答复:你好!关于你所咨询的保险金赔付额度问题,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现回复如下:一、学生平安险的保险金额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实际给付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六)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规定: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
    2022-04-16
    203人看过
  • 女子公园拾荒溺亡鱼塘家属索赔29万
    妻子出去拾荒一夜未归,丈夫以为她回了老家,并未在意,次日,却接到警方通知妻子在公园鱼塘内落水身亡。因认为公园对鱼塘周围的护栏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责任,老唐将公园管理处以及公园的主管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公园鱼塘突现溺毙女尸去年11月24日早上7点,江北区石门公园一名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鱼塘水面上浮着一个黑黑的东西。待晨雾散去,在场人才看清是一个人。公园管理处立即报了警,待警方将此人打捞上来后,发现是名女子,早已断气。警方根据她身背的背篓里的遗物等线索查找,发现死者是住在石马河一带的中年女子熊兴兰。死亡原因是落水溺毙,没有发现他杀的迹象。妻子拾荒一夜不回家随后,熊的丈夫唐有均接到电话,立即赶到石门派出所。据了解,唐有均夫妇是渝北人,近年来搬到了江北居住,唐有均在盘溪蔬菜市场务工,熊兴兰每天则在附近拾荒。唐有均回忆,去年11月23日,熊兴兰背着拾荒背篓出门。下午,他接到熊兴兰的电话,称想回渝
    2023-06-05
    147人看过
  • 儿童幼儿园内碰撞受伤幼儿园赔10万元
    6岁的晓房(化名)入托上海市某幼儿园,应老师要求搬垫子回操场途中,与同行小伙伴发生碰撞,导致晓房的右肱骨外髁骨折。为此,晓房把该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总计达12.6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幼儿园赔偿晓房各项损失计10.3万余元。晓房是该幼儿园大三班的学生,2010年9月15日晨,该班幼儿在一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活动课。之后,晓房及其他4名幼儿应老师要求,协助将活动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5名幼儿在无老师陪同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晓房与同行的幼儿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治为右肱骨外髁骨折,遂住院手术。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晓房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1年4月上旬,晓房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幼儿园未尽管理责任,应对自己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2.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法庭上,幼儿园对幼儿晓房受伤经过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诉求
    2023-06-05
    229人看过
  • 护栏破损9岁男童人工湖溺亡物业判赔33万
    2007年8月9日,9岁男童小宇(化名)在XX小区玩耍时,不慎坠入小区人工湖溺亡。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小宇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34332.6元。小宇的父母起诉称,2007年8月9日,小宇与另外三个小伙伴在XX小区附近玩耍,发现小区人工湖的护栏破损,便由此进入到小区人工湖边游玩。游玩过程中,小宇和小浩(化名)不慎落入湖中溺水身亡。小宇的父母认为,XX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对孩子溺水身亡负有主要责任,XX小区是一个封闭式高档小区,护栏破损未能及时修理,致使4个未成年人得以顺利进入小区人工湖边,且从进入后到事发很长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工作人员前来制止,在事发地段,没有任何标有水深及禁止下水的警示标志,使4个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判断危险的存在,从而导致溺水结果发生。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2023-06-05
    445人看过
  • 6岁儿童观鱼溺亡公园疏于管理承担责任
    因一名6岁儿童在公园内赏鱼时不慎落入水池中溺水身亡,近日,管理者新钢公司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赔偿12.55万余元。何小青夫妇生有一6岁的儿子何杨。2006年8月,何杨在新钢公司小公园的荷花池旁赏鱼时,不慎落入荷花池中溺水身亡。该公园属新钢公司公用事业部管理,系公益开放型公园,在荷花池的四周设有护栏,但在其东南角处有一缺口未设护栏,该缺口用于公园工作人员检修管理道,且荷花池的四周也未设有相关的警示标志。何小青夫妇因与新钢公司就何杨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新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杨在新钢公司管理的公园荷花池内溺水身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公园虽属公益开放型公园,但未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对公园进行管理,只是有工作人员分时间段的打扫卫生,且该公园水池四周虽设置了护栏,但在其东南角处有一缺口,沿这一缺口可以不翻越其他障碍而到达荷花池中,荷花池
    2023-06-05
    477人看过
  • 女童在幼儿园受伤索赔案获支持
    两岁的婷婷(化名)在大连虎滩新区新世纪幼儿园里摔破头,因伤疤面临二次手术且可能留下永久纪念,其母亲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幼儿园一次性赔偿薇薇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86元。两岁的婷婷(化名)在大连虎滩新区新世纪幼儿园里摔破头,因伤疤面临二次手术且可能留下永久纪念,其母亲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幼儿园一次性赔偿薇薇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86元。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究竟主张多少,确实是个很难把握的问题。由于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尚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不同的情况给予了不同的赔偿,昨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对有关精神赔偿的相关政策予以解答。事件回放:两岁童额头撞出3厘米伤口婷婷就读于大连虎滩新区新世纪幼儿园。2006年
    2023-07-02
    472人看过
  • 水上乐园儿童溺水能定重大事故罪吗
    不能定重大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重大责任事故也是过失犯罪吗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2023-03-10
    151人看过
  • 2岁男童幼儿园摔伤获赔5400余元
    老师看护不利2岁男童幼儿园摔伤嘴获赔5400余元未满3岁的男童兵兵在上幼儿园时不慎把嘴摔伤,缝了10针。为此,兵兵的父亲将幼儿园的开办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11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兵兵各项损失5400余元。2006年11月9日,2岁多的兵兵被家人送到某物业公司开办的幼儿园。11月24日,兵兵在幼儿园上厕所时,由于老师看护不利,将下唇摔伤。幼儿园老师赶紧将孩子送口腔医院救治,缝了10针。幼儿园支付了医疗费651.94元,并派专人在家看护。12月1日,兵兵发烧,兵兵的爸爸要求将孩子送至儿童医院看病,可幼儿园认为应送至口腔医院,双方发生了分歧。爸爸带兵兵前往北京儿童医院看病,自行支付医疗费324.8元。此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兵兵的爸爸便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支付医药费324.8元,交通费1300元,护理费27900元,营养费3000元,
    2023-06-04
    59人看过
  • 四龄童溺毙池塘村民小组疏于管理担责5万
    6月24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某村民小组赔偿原告胡某夫妇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的30%计50980元。2010年7月5日,原告年仅4岁的儿子从课外补习学校回家拿教材,途经邻庄某村民小组所有的庄心池塘与其他俩位小伙伴一同下塘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胡某夫妇以池塘属被告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小组对池塘负有管理责任,然该村民小组疏于对该池塘管理,其过错行为与儿子溺死池塘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村民小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4万余元。法院认为,池塘属某村民小组所有,做为所有者的村民小组平时对该池塘疏于管理。原告之子出事时,该池塘四周既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且该村民小组常年从该池塘取土,致使该池塘塘水越来越深,对包括原告之子在内的他人到该池塘洗澡均具有危险性。原告胡某之子溺死于该池塘与被告村民小组平时疏
    2023-06-07
    179人看过
  • 两名儿童溺水身亡水利园林无错免责
    两名儿童落水溺水身亡,水利局和园林处被判均无过错免责,以往此类案件多数判决承担责任,为何此案被判无责?法院判决是否迫于行政压力?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适用过错原则?过错免责的界限在哪里?七岁孩童溺水身亡家长诉水利园林疏于管理2006年6月17日,7岁半的谢童带着比自己小半岁的表弟吕航和两个同学,一起在三明市三元区沙溪河城关大桥南侧的沿河绿化带游玩。玩了一会儿,吕航手脚脏了,便钻出堤岸的栏杆,去下河踏步(专供下水作业人员使用的台阶)上洗手,不慎掉入水中,谢童见状去救吕航,也被带入水中,结果双双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认为,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过错造成吕航落水,谢童为救吕航又因为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而溺水身亡。经交涉无果,2006年8月,两个孩子的家长将水利局和园林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水利园林无责驳回原告请求2006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
    2023-06-08
    430人看过
  • 游客溺毙马尔代夫旅行社遭百万索赔
    吴女士去马尔代夫旅游时不幸溺水身亡,其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提前告知安全避险事项,因此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父母赡养费、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保险赔偿利益的损失,并退还旅游费用共计119.57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吴某诉称,2006年3月6日,吴女士和海洋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条款约定由旅行社负责组团提供出境旅游服务,旅游项目为马尔代夫豪华四晚六日游,合同专用条款部分还对住宿酒店、餐饮等作出约定。合同通用条款明确规定,旅游者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等多项权利,海洋国际旅行社负有对旅游情况如实陈述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对安全避险等事项进行书面告知义务,提供谨慎周到服务、保障旅游者安全、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等义务。合同签订后,吴女士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海洋国际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召开行前说明会,也没有针对游客在马尔代
    2023-06-11
    315人看过
  • 2024儿童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另外对于相关丧葬费以及其它费用还需要结合实际的花费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协商的意见或者判决结果来进行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24-05-11
    193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民币
    相关咨询
    • 儿童在游泳池溺亡是否能获赔偿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05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 儿童在水上乐园溺水怎么补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1
      需要结合儿童的户口性质及溺水时双方的责任大小来确定。相关详情,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或者来律师所面谈。
    • 儿童摔伤可以获得幼儿园的赔偿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你能要求幼儿园赔偿。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儿子系未成年人,且系幼儿园学生,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幼儿园对他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幼儿园在组
    • 幼儿园没经过家长同意婴儿溺亡学校如何索赔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03
      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孩子溺亡学校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幼儿园对于未成年人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而幼儿园未将提前放学这一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幼儿家长; 致使幼儿脱离监护人监管而导致溺亡是没有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所以幼儿园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对孩子溺亡承担责任。
    • 儿童游泳池溺亡事故理赔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2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