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最显著的变化是庭审方式的改革,新的庭审方式使控、审分离,它将法院庭前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在出庭公诉中,如果仅仅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只能达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目的,但是要想达到好的公诉效果,还需要公诉人施展自己的辩才和智慧,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表现,直接决定着控诉效果。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灵活运用适当的辩论技法,对圆满完成公诉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法庭辩论技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运用的技巧和方法,也称为法庭辩论艺术。出庭公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程序法上的争议,也有实体法上的分歧。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入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时刻,双方之词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公诉人能否沉着地前后呼应地发表自己的控诉言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驳斥对方的辩护观点,实现公诉要求,其辩论技法的运用在此关键时刻,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公诉人不讲究辩论战术,不能灵活运用辩论技法,就不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无法圆满实现控诉目的,取得好的公诉效果。
在出庭公诉中,法庭辩论可分为集中辩论和分散辩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各自分离,独立存在的,它完整的存在于整个出庭公诉之中,但各部分都有自身的特点和技法,必须将两部分有机的结合起来,支持公诉。
一、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
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体现,主要是指公诉意见,也即是总结性陈词。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
1、直接论证法。
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内涵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2、先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进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运用此技法,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细微矛盾并予以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测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护观点。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杀人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庭审中,辩护人也想借此机会提出被告人无主观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为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中首先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带倒钩的长约17厘米的锋利的双刃匕首,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2、任何人都知道心脏是人体最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处受伤,第一、第二处伤均在胸部,第三处伤在右腹部;
3、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对证人说过:总有一天,我要杀死他(指被害人),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
4、前两处伤均直接深致心脏动脉和心脏瓣膜,第三处伤深及肝脏,致肝破裂,三处伤均是致命伤,因而,被告人辩称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理由与事实和证据不符。在此案中,虽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做了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但因公诉人对此辩护观点在其发表辩护意见以前已做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显然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不能得到认可,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起到了先发制人的作用,合议庭最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以退为进法。
以退为进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公诉人先将辩护方的辩护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假定辩护观点为真,这是退,也是进的前提;从辩护观点引出荒谬的结论,则是进,是退的继续,是退所要达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采用此技法,可以使辩护方陷入困境,无路可退,难以招架。常用于对无罪、情节轻微、罪名争议和情节显著轻微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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