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5 13:22:44 388 人看过

破产管理人的职务角色及相应条件要求,首要源于《企业破产法》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管理团队可以由诸如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所组成的清算小组,也可由依照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在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每个债务人各自的具体实际状况进行深入评估,包括在此基础上充分征求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权威意见之后,再作出决定指派特定的中介机构中的具有相关专业素养且已获得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士来担任管理工作。

然而,存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形的人,将不被允许担任管理职务:

(1)曾经由于故意违法行为而受到过刑事处罚;

(2)过去曾经有被吊销相关专业领域执业证书的不良记录;

(3)与当前面临的案件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4)人民法院认为其并不适合担任管理职务的其他各种可能原因。

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与管理服务的从业者,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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