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规则,包括在册人口、房屋建造者认定以及非房屋共有人的情况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以户的名义取得,属于家庭共有,并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出资出力建造原则进行认定,出资人可以按照共同生活的原则认定。对于建房时未出资的未成年人、户口迁出以及房屋非户内家庭成员建造等情况,应参照农村房屋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进行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人,这需要对在册人口进行认定。在册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批时该家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着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因此,宅基地以户的名义取得,属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家庭申请用地时,会对其常住家庭在册人口进行核定,然后分配特定面积。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确定在册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是房屋建造者的认定:
房屋建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聘请他人建造。这两种建造方式在实际建造中可能有交叉。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原则进行认定。
1、直接建造者为房屋建造人。有证据证实确实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参与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出力者。
2、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建造的出资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能并不直接对建造房屋出资,但因共同生活其将收入交给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认定为出资人。
第三,被认定为非房屋共有人的情况认定:
1、建房时未出资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宅基地申请审批时为在册人口并未出资出力建造房屋,之后户口迁出。
3、宅基地上房屋非户内家庭成员建造。这种情形,应参照农村房屋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认定房屋产权。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认定是要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来确定,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时也是房屋的建造者。当然,后续农村房屋继承后的情况则另行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谁?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谁?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享有的以户或者组为单位,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进行住宅建造的基本权利,是农村土地利用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和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且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进行住宅建造的基本权利,是农村土地利用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和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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