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特别救济的要件:财产善意取得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21:50:15 346 人看过

财产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特别救济的要件,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救济要件为: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财产已经被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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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8日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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