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股权变更属于产权的转移,因此对与股权转让所立的书面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的税率为按照合同所载明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因此,如果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00万,那么应缴到500元的印花税。
公司股权变更印花税转让方
政策规定
(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持股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税率都为20%)”。
(二)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国税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政策解读
(一)对国税发[2000]60号文件的解读
1、职工个人转让所持股份时,其转让收入减除职工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即:取得该股份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2、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按20%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的解读
1、职工个人股权交易在股权变更登记之前需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集团公司持股委员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职工个人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所持股权发行公司每股净资产额进行核定(根据攀东地税瓜通[2012]8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股权交易时,如每股资产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份额,按上季度末每股净资产份额作为每股转让价格核定”)。
(三)对国税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解读
1、税务机关认为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为: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本次购买股份的职工再次转让本次购买的股份时,其转让成本为本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购买时缴纳的相关税费。
缴税流程
(一)涉及的税目
1、卖方:涉及增值部份缴纳20%个人所得税、协议金额万分之五印花税
2、买方:涉及缴纳协议金额万分之五印花税。
(二)纳税流程地税局税务所负责税款的征收工作。
(三)纳税、申报资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原值凭证(或出资证明书);
5、费用凭证上;
6、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7、转让股权个人的身份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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