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用于支付项目支出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账户(项目支出),贷记账户(待分配)。
3。转移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时,按实际转移贷款金额借记账户(转移贷款),贷记账户(待分配)。提取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时,按核定金额借记(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会计期末,本账户及“银行贷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汇率计算调整。根据调整后的金额,对该账户(待分配、项目支出、贷款转移、计息)进行借记或借记,对“银行贷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进行借记或借记。
6。在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到的资金——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科目,贷记该科目(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银行贷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财政资金)。
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非财政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到资金-非财政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财政资金)。
7。项目建成并清偿相应公益项目债务后,于次年年初冲销相关账户。根据有关明细账户的余额,借记账户(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贷记账户(项目支出、转贷和应计利息)。
8。公益性项目发生担保损失的,按核定金额借记(担保损失支出),贷记“应付账款”。在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财政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到的资金”科目,贷记该科目(财政资金)。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非金融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到的资金”科目,贷记该科目(非金融资金)。偿付担保损失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已收”科目。
担保损失支付后,将于次年年初转回,借记本账户(金融资金和非金融资金),贷记本账户(担保损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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