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的要求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2 09:24:27 105 人看过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

1、支付仓单义务,保管人应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义务,保管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仓储与协议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货物发生变化,货物临近失效期,第三人主张起诉或者扣押存储物的权利;

4、有义务储存和储存仓储物品,并为储存物品提供一定的储存空间;

5、返还存储物品的义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保管人应当将存储物品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存储物品;

6、根据仓单持有人的要求,仓单持有人应同意检查仓品。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有哪些

1、给付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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