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三)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六)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怎样认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正确认定虐待被监管人罪,就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
还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本条规定,殴打、体罚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但是应当注意,并非任何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情形,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应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1、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地引起被监管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引起死亡的为故意伤害致死)定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重伤故意,过失地造成被监管人死亡的,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轻伤结果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4、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明知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可能造成被监管人死亡,却有意放任的,应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出于挟愤报复、显示淫威等动机故意杀害被监管人的,对行为人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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