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有要求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不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就不能贷款,所以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贷款,会让亲朋好友等熟人代为向银行贷款,给自己使用。但因名义贷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极易发生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争议,这时该怎样处理,就成了很多人头痛的问题。
在实践中,因种种原因导致银行贷款名义借款热与实际借款人并存的情况,并不鲜见。当出现该由谁还款的争议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该由谁偿还银行贷款。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例如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认定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还款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
实际案情不同,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尤其是证据资料的收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一般人往往是搞不掂的,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借条中今借与今借到有什么区别
今借的贷款只表明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了贷款协议,并不能反映贷款人已经将贷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贷款人以此类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如果借款人抗辩贷款人是否交付贷款,法院可能不支持贷款人的请求。
今借到表明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合同关系,也表明贷款人已将贷款交付给借款人,一般可作为贷款人履行贷款义务的证据。但并非所有持有今借借据的贷款人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对贷款行为有合理的怀疑,如大额贷款,则需要审查贷款人与借款人查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贷款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贷款能力、贷款方式、付款方式等。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持有的借据表明今借,有的当事人持有的借据表明今借。两者虽然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不同。中国法律对私人贷款合同的效力是以贷款人实际将贷款交付给借款人为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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