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伤职工是否有权享受双重待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25:40 257 人看过

年逾五旬的沈香兰退休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请。8月份,沈香兰过完50周岁的生日就办理了退休手续。9月份,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心生愤懑的沈香兰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院,近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

沈香兰于1995年6月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1996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1月9日,沈香兰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5年6月,沈香兰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2558元。2008年3月,沈香兰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年7月,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定沈香兰致残程度为八级。2008年8月,沈香兰办理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按月支付沈香兰工资至2008年8月,自2008年9月起,沈香兰按月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9月1日,劳动部门作出对沈香兰的所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

沈香兰诉称,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地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其于2008年3月向劳动部门提出解除的申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用人单位单方面经银行支付伤残津贴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者只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有权利领取退休金,办理退休手续及领取退休金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关,与沈香兰在此之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

用人单位辩称,沈香兰虽提出仲裁,但其按月领取病假工资直至退休,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沈香兰退休,沈香兰已办理退休手续,其诉请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香兰因工致残被确定为八级伤残,除享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外,还可根据劳动关系终止情况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可因提出解除而终止,也可因退休而终止,但均应办理相关的终止手续。沈香兰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期间的2008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应认定沈香兰选择了退休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不同的终止劳动关系方式规定有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终止劳动关系方式,享受一种工伤保险待遇。沈香兰选择了退休方式终止劳动关系,只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综上,沈香兰现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沈香兰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沈香兰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驳回沈香兰的所有诉讼请求。(文中系化名)

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不同。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家属可领取专项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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