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
从适用对象上来划分,司法保护可分为一般司法保护和特殊司法保护。前者,可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人;后者,则专门适用于司法机关办理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所有成年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共同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主体实施保护相比,其既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内容、手段,又对全面开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作用。
1、司法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司法机关依法制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司法机关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对诉讼权以及检举、控告权的行使。
2、特殊司法保护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要环节。首先,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罚或从宽处罚,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其次,在从宽处罚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予以必要的处罚,是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的有效保证。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从宽处罚,并不意味着无原则和无法律依据地一律判处轻刑或免予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中所含有的另一层含义,是要求在依法从宽的前提下,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教育改造的需要,予以必要的处罚。
3、保护未成年人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尚处在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被害人思想单纯、是非观念淡薄、社会生活经验缺乏、自我修复能力差、可塑性强,司法机关应针她们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未成年人的视角和思维方式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心和保护,最大限度地降低侵害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创伤。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要求的执法为民也要求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关注被害人合理的诉求和需要,实现打击和保护的平衡。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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