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影视作品发行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03:50 89 人看过

甲国际电影公司是一家在英国某城市合法注册并存在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对《A影片》等影片拥有绝对的在中国地区以录像带和激光视盘(包括VCD和DVD)的形式开放市场及分销的权利。甲国际电影公司已与上海乙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协议,并将在中国地区以数码激光视盘等形式发行上述影片的专有发行权授予该公司,授权报审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甲国际电影公司并没有将上述影片数码激光视盘的复制权、发行权授予除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构。

乙公司是甲国际电影公司在中国地区专有发行权人,该公司也享有在中国地区对授权电影(包括录像带、数码激光视盘等)的一切盗版行为做出合理且必要的打击活动,并阻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销售、出租及其他行为的权利。2002年4月17日国家文化部音像制品的审查部门向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颁发了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进口类),该许可证载明,进口单位为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发行载体VCD,原产地英国,版权提供单位甲国际电影公司。该许可证包含有《A影片》文像进字(2002)XX号。2003年8月2日英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对《A影片》等版权出具证明称,该电影的版权持有者为甲国际电影公司,且将上述等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VCD发行权独家授予乙公司。2004年3月11日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半岛音像出版社分别出具了发行许可证明,内容载明乙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其出版社出版的《A影片》等影片,载体为数码激光视盘的音像制品专有发行权,时间自出具证明之日至2006年3月。

2004年2月14日乙公司在上海市某区某路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购买DVD一盘,片名为:《A影片》,并从该公司当场取得《上海市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一张。购买DVD故事片支付费用10元。又查明,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损失赔偿依据。

本案中,乙公司是否享有争讼之影片在中国地区的发行权之问题。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上海市公证处的公证文件证明甲国际电影公司已将争讼之影片在中国地区以数码激光等形式发行的专有发行权授予乙公司,并授权乙公司享有在中国地区对争讼之影片(包括录像带、数码激光视盘等)的一切盗版行为做出合理且必要的打击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的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之规定,乙公司享有争讼之影片在中国地区的发行权,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可以请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本案的赔偿损失,由于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丙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所以要参照争讼之作品的类型,丙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性质和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酌情确定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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