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6:42:56 39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学校存在校散、小、差的状况2)学校举办者单位认为学校需要合并的3)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学校应该进行合并的

二、办理材料

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包括人才需求预测、合并后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合并后学校用地情况、校舍情况。需共同加盖所有拟合并学校公章。

包括原学校与合并后新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学科建设情况、教学科研情况、校园基本建设情况、适用图书情况、实习工厂/基地/学校/教学医院情况等内容。合并理由、合并后学校的发展方向。需共同加盖所有拟合并学校公章。

必须征求学生、教职工意见,得到学生、教职工认同,不会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妥善安置、不遗留问题。

省属民办中职合并要求提供。协议要求权责明确、清晰、举办者享有的权益无争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有效、准确、清晰。

真实、有效、准确、清晰。

真实、有效、准确、清晰。

真实、有效、准确、清晰。

无保留清算,参与合并学校产权、债权、债务、资产明晰,要求清算报告真实、有效、准确。

民办中职合并要求提供,意见备案的合法董事会成员签名、指印。

符合章程编写规定。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

2.在线申报申请材料。

3.补交相关材料

4.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回执。

二、受理

1.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文件及资料转交相关职能科室。

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四、决定

审批机关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教育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4.审批机关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5.获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江门市堤西路88号,人人乐侧)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1995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10年)

附件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

法审批或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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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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