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哪些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1)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2)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3)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4)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5)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二、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的情形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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