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犯罪案件的再生证据的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5 03:09:20 326 人看过

如何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犯罪案件的再生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贿赂罪包括三个罪名,即: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作为贿赂犯罪较之其它犯罪而言,是一种高智能的“隐形犯罪”。此类犯罪证据种类少,加之犯罪分子大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而取证难、定案难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人曾一度发出了“以后贿赂案件没法办”的感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九十六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刑诉法》的其它规定中也增加了很多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条款。因此,以往单独靠突破犯罪分子口供办理贿赂案件的初查、侦查、预审方式,已远不适应当前斗争的需要。如何开辟新的取证渠道、拓宽查案思路,变以往突破犯罪分子口供为获取扎实可靠的犯罪证据,是当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研究如何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是开辟取证渠道,证实犯罪的有效途径,对当前乃至今后的贿赂案件查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决定了证据的再生贿赂犯罪案件与其它犯罪案件一样,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脱法律追究和制裁,则极力进行串供、毁证等一系列反侦查活动。反侦查活动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基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而展开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处于同一矛盾体中。正因为反侦查活动客观物质性,决定了它一旦发生,必然会留下抹擦不掉的痕迹。反侦查活动概括起来,包括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罪证、转移赃款赃物;收买或打击报复证人;找关系人为案件说情,送礼;威胁、恫吓办案人员等。一旦这些反侦查活动能被查明并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就能够全面或部分地反映贿赂犯罪的真相,就能够足以否定靠反侦查活动确定起来的伪证,就能和其它犯罪证据合并形成证实犯罪的证据锁链。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该类犯罪的再生证据。由此看来,再生证据从本质上讲,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刑事诉讼中,能够部分或全面反映反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再现贿赂犯罪真相、证实犯罪的证据。因这类证据区别于在侦查活动中所收集、固定下来的其它犯罪证据,所以我们称这一切反侦查活动的事实为再生证据。

二、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是当前及今后查案工作的发展方向。以上分析了再生证据的产生及其本质的特性。根据贿赂犯罪所固有的规律性看,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是紧紧围绕侦查活动而展开的,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办案人员若能抓住这一客观规律,就可以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收集、获取该类犯罪的再生证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日益发展,视听技术已被广泛运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且日益发挥着其巨大的潜能。视听资料正是这种先进技术的和产物,它是通过录音,录像所记录的语言和形象、行为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磁带、录像带、磁盘等,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它具有直观性强、信息量大、精密度高、动作形态具有连续性等特点。因此,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犯罪分子反侦查活动的再生证据,可以扭转取证、定案难甚至是“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可以达到“柳岸花明”的办案效果。相对于运用其它侦查手段而言,更有利于检察机关深入查办贿赂犯罪案件。

三、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案件再生证据的基本方法。研究如何获取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首先要研究贿赂案件的犯罪规律和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贿赂罪所包括的三个罪名(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种行为之间即密切相联,又有区别,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根据三种行为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实施犯罪后的不同心态,大体可以运用以下几种方法:

1、行贿人不供认行贿事实,受贿人是谁或有几个均不明确的,侦查人员在初查时可一边以公开身份进行,虚张声势,故意制造紧张气氛。一边派出人员对行贿人进行严密的监控。这样可以敦促行贿人主动找受贿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找关系人送礼说情,或帮受贿人转移赃款赃物等。侦查人员在监控的同时,运用监听电话、录像等视听技术手段,从中发现案件的真相,收集案件有关的再生证据,撕开案件缺口。

2、行贿人供认行贿事实,受贿人是谁已明确的,且行、受贿双方关系密切,行贿人属为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而主动行贿的,可在对行贿人进行讯问之后,即让其返还。根据行贿人的心理来分析,其交待了行贿的事实后,心理上便会产生“对不起受贿人”的感觉,按常理他便会及时找受贿人说明已交待的事实,或打电话,或捎便信等。因此,侦查人员根据这种情况,在讯问时可先充分对行贿人返回后的行踪加以分析,预想行贿人可能要进行的活动后,进行周密安排来监控行贿人,以期获取行受贿双方串供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3、行贿人供认行贿事实,受贿人是谁已明确,且行、受贿双方关系一般,行贿人是因某种原因而被动实施行贿行为的,可利用行贿人赎罪的心理,让其戴罪立功,有意安排其携带微型录音机等视听器材找受贿人“串供”,或安排行贿人约受贿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串供”,力求获取诸如“我为×××事给你送×××款子,检察院正在着手调查,你看怎么办,”等行受贿双方谈话的视听资料。

4、行受贿之间存在中介人,即介绍贿赂人的要着力在介绍贿赂人身上获取再生证据。也就是说利用中介人与行受贿双方关系都熟悉的客观因素,加强对中介与行受贿人之间来往活动的视听技术监控。中介人有赎罪心理的可有意安排其与行、受贿人“串供”;如中介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侦查人员可一边向其宣传法律,帮其权衡利弊,一边监控其行踪,活动,极力获取三者之间反侦查活动的视听资料,促成案件达到“起死回生”的效果。

5、行贿人已供认行贿事实,受贿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仍不供认受贿事实的可根据案情适时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给受贿人以串供的机会,同时对受贿人的行踪进行严密的监控,抓住契机促成犯罪证据的再生,保证整体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取得他们的配合和支持。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其进行视听手段的监控。以取得案件再生的证据,达到“欲擒故纵”的办案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5: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证据技术在鉴定中的运用
    由于自身受教育水平、技能和经验以及考察材料等条件的限制,有时鉴定结论会有一定的偏差。鉴定结论不是无可争辩的科学依据,不应无条件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并不优于其他证据。鉴定结论虽然经常被用来作为审查、核实或鉴定其他证据的手段,但它只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虽然各种证据形式的种类不同,但在适用范围上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证据技术鉴定运用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于证据技术鉴定,只有县级公安部门的初审,没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查确认,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终审案件的依据,而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鉴定只能作为终审案件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证据。根据指引: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运用证据技术鉴定的函》(1964年12月11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相继发文。移送公安部对有关笔迹、人体内脏等证据进行检验、鉴定,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鉴定原
    2023-05-02
    88人看过
  • 高技术视听材料
    刑事诉讼法
    音像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的资料。它们是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视听材料的技术性很强。其高科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视听材料具有高度的材料依赖性。声音、图像、数据和信息等视听材料以声、光、电、磁等粒子的形式存在。为了保存这些不能通过人自身感官直接感知的无形物质的原始音色,必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其固定或储存在有形物质中。没有这些有形的材料作为基础,人们所能看到和听到的信息将是转瞬即逝的,无法捕捉到的视听材料是方便和高效的。视听资料涵盖的信息量大,可以反复使用。过了几年,他们仍能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并有很长的稳定期。而且,利用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的科学技术来保存和利用视听资料,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证据的利用率。三。视听资料生动、生动、直观。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获得的。他们
    2023-05-02
    150人看过
  • 抵制贿赂的技巧与方法
    一可以登门检举,具体办法是每周一到周五,到各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最好带上书面举报材料、相关证据等。二是给检察院举报中心写检举信,要详细写明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尽量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便于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如果同时举报多人请逐人写明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具体事实,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如有多项犯罪事实建议逐项写清楚;掌握犯罪证据的情况,说明证据种类、证明力及证据来源;证明人和知情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表自己对该案件的看法以及具体要求。怎么举报别人翻墙因为国家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翻墙”行为定性,但是翻墙之后传播一些国家机密的行为等其他对国家安全不利的行为就是违法了。翻墙,是指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
    2023-07-12
    224人看过
  • 贿赂犯罪案件包含行贿罪吗
    一、贿赂犯罪案件包含行贿罪吗贪污贿赂犯罪的各种具体罪名和处罚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类:(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二)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实施的提供、介绍、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
    2023-06-15
    421人看过
  •  商业贿赂罪取证方法概述
    在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可以获取口头证据;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账目、银行账户和资金流动痕迹,可以收集书面证据;在必要时,专业鉴定可以解决专业或事实问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公开审理具有重要意义。1.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获取口头证据;2.通过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账目、银行账户和资金流动痕迹,收集书面证据;3.通过专业鉴定途径解决专业或事实问题;4.在必要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商业贿赂罪调查取证指南商业贿赂罪是指企业或其他单位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调查取证是商业贿赂罪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下面是一些商业贿赂罪调查取证指南:1. 了解法律适用:商业贿赂罪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定。因此,在调
    2023-10-24
    487人看过
  •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怎样的?
    在开展案件调查中,检察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做好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证据及证据的种类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7种。这7种证据在我们办理刑事案件中都会应用到。二、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须交本人核对,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要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和提供证据;询问未成年人要有
    2023-04-22
    398人看过
  • 出轨证据的获取技巧
    收集出轨证据:1、书面证据。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写下悔改保证书、道歉书等,以及对方单位核实婚外情后处理其作风的书面材料;对方和第三方之间的信件交流;2、电子证据。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或对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等,但建议在提交法院前对短信、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进行公证;3、视频证据。对方在床上与第三方捉奸的视频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时,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哪些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可以作为出轨证据的一方本人书写的有关出轨或者婚外情的保证书、悔过书或者以微信、短信、QQ聊天记录等形式的道歉短信,一方出轨或者婚外情事实的谈话录音或者视频录像,通过安装在自己家中的录音或者监控录像设备所取得的捉奸在床的视听证据,宾馆入住记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023-07-03
    471人看过
  • 婚外情案件中的证据获取方式
    婚外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证:1、录音取证。提供录音,证明配偶与第三方有婚外情,如配偶在与配偶谈话时承认与第三方的婚外情关系;2、配偶和第三方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配偶和自己,第三方也可以通过短信联系自己,谈论婚外情,可以作为证据保留;3、提供配偶与第三方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4、提供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取证要注意哪些事项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异地“捉奸”可求助“110”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
    2023-07-03
    488人看过
  • 贿赂罪的证据有哪些必要条件?
    贿赂罪的证据要求如下:1、是主动性。受贿人主动要求行贿人以明示暗示的方式给予自己的财产,而不是被动等待行贿人给予财产。主动包话行贿人提出,行贿人主动与行贿人讨价还价。在实践中,贿赂的主动性是建立贿赂的主要特征;2、是索取性。索取不等于勒索。索取只意味着向他人索要财产。勒索意味着通过威胁向他人索要财产。只要受贿者向受贿者索要财产,就构成贿赂。因此,贿赂包括勒索和索取;3、是交易。虽然贿赂不以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前提,但行贿人一般以自己的权力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交换,也可以以未来的利益为交易,使行贿人给予财产。构成贿赂罪的条件有哪些构成介绍贿赂罪的法定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
    2023-07-04
    467人看过
  •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1)谋取违反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2)要求对方违反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仍以违法性(违规性)判断为基础,第一种不正当利益类型属于违法性(违规性)利益,第二种不正当利益类型属于违法性(违规性)帮助。该种违法性(违规性)的前置规范基础可以拓展至党的政策、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规范。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行业规范应当是由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职责制定的规范行业行为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3-06-03
    258人看过
  • 视听资料的高技术性如何表现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较之其它证据种类,视听资料具有高技术性。其高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物质依赖性。表现为声音、图像,数据和信息等的视听资料是以声、光、电、磁以及其他粒子等媒体形式存在的。要将这些通过人们自己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无形物质原声、原貌地保存下来,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之固定或者储存在有形物质中。如果没有这些有形物质作为依托,可以供人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转瞬即逝,而无法捕捉。2.视听资料具有便利高效性。视听资料所涵盖的信息量极大,并且可以反复使用,于若干年后仍可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具有较长时期的稳定性。而且利用电子计算机情报检索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存和使用视听资料,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证据的利用率。3.视听资料具有
    2023-06-13
    344人看过
  • 视听资料在证据运用中的作用主要有哪些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超过举证期限后,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哪些新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由于对“新的证据”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将
    2023-06-14
    118人看过
  • 证据调查技术的作用
    证据调查技术是指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分析过程运用的科学知识的总称。证据的技术调查有时称为“技术侦查”或“技侦”,是证据调查技术的下位概念。通常是指为获取特定线索和证据而由特定主体所采用的秘密调查措施,它强调调查措施的技术性和秘密性。一、留置后无罪释放的概率大吗留置后无罪释放的概率不大。留置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的强制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由监察委将实施留置,留置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
    2023-04-03
    116人看过
  • 揭秘:性骚扰案件中的有效证据获取方法
    猥亵妇女案件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时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猥亵妇女一般判几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残疾人、精神病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23-08-12
    48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如何获取合法有效的视听证据?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0
      获取合法有效的视听证据,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
    • 买卖、使用窃听设备,获取的案件中,哪些证据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4
      1、目前我国的法律有规定买、卖、用窃听设备均违法,将被刑事拘留;但是在法庭上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参考,如果是政治犯或者重大刑事罪犯有这些证据将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切记要多拷贝几份放在不同地方,而且具体窃听工具不要说是一种,要说是手机或者别的常用的最好。2、目前就《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个说法要根据取得证据的动机、手段、具体主体行为人等具体情形分析;同时对合
    • 贿赂犯罪证据收集的几个要点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7
      行贿受贿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搜集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6
      在现实中,人们为了防止日后纠纷的产生而约定将双方的交谈或行为用录音带记录下来的事例是比较少的。绝大多数的视听资料都是当事人一方采用私录即人们常说的“偷拍偷录”手法取得的。那么,“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呢?它与“未经同意”有区别吗?根据我国1995年《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偷拍偷录”所形成的视听资料系“不合法行为”,应归结为非法证据之列。但“未经同意”并不完全等同于“偷拍偷录”。根据公
    • 对哪些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贪污贿赂案件,适用哪些范围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1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