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效力确认管辖案能否上诉
法律上没明文规定是否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只有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实务中,这种案件裁定也基本上都不可上诉。如果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可以另外协商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二、仲裁协议效力如何确认
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2、管辖: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2)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法院确认优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由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三、仲裁协议的类型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通常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由于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仲裁条款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并且以仲裁条款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因此,仲裁条款就成为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仲裁协议形式。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将某种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独立书面协议。与仲裁条款相比较,仲裁协议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就其内容而言,可以针对合同纠纷案件,也可以针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三)其他书面形式
即以电报、传真、信函等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在现代社会中,竞争的激烈以及经济活动的远距离化、快速化,给当事人共同协商签署一项合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然而迅速发展的通讯成果,如电报、传真、信函等方式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与社会经济生活相适应,这种以电报、传真等其他形式确立的仲裁协议也是极其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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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即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的效力包括终局效力和执行效力。终局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了,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或再次仲...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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