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效力与丧失条款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6:30:15 88 人看过

追索权的效力是指追索权行使的效力,它包括对追索人和对被追索人两方面的法律后果。追索权的丧失则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而导致追索权消灭的情况。

(一)追索权的效力

对于追索权人而言,追索权的行使和受偿将使得追索权人的汇票上债权实现,使得其享有的汇票上权利归于消灭。但此项权利消灭并不意味着汇票上权利的绝对消灭,而可能导致被追索人的代位权。

对于被追索人而言,追索权的行使和实现将导致被追索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但它也并不意味着汇票上其他第二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另一方面,追索权的行使和实现将使得履行了债务的被追索人代位取得了汇票上的再追索权;这就是说,在汇票经初次追索而受偿的情况下,再追索权人的前手仍负有汇票上债务,这一被追索的债务直至出票人最终履行了清偿责任后方被完全消灭。

(二)追索权的丧失

追索权除可因权利行使和实现而消灭外,还可能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可导致汇票上追索权丧失的法定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首先,追索权可因未经合法提示保全而丧失。依现行法规的规定,持票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间内未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的,其追索权将因未经保全而丧失。我国票据法上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追索权的成立限制在严格的条件范围内。其次,追索权还可因其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这就是说,持票人对其一般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兑付之日起的6个月内,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的2年之内如未经行使的,将归于消灭;再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其初次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如未经行使,也将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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