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房产是否具有撤销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22:30:19 348 人看过

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房产为不动产,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即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赠与房屋的产权才能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居住及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男方婚前赠与女方的房产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男方所有,而且不符合其他情形也未公证,所以可以撤销。

婚后男方父母赠与男方财产与女方有关吗?

有关系。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财产为例外。

第一、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房产,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人,或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未确定赠与自己子女一人,或者明确赠与子女夫妻二人,或者登记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属于对子女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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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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