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怎样才算无监护能力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父母在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后、父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子女成年后都是无监护能力人,没有经济能力没有包括在内。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法定监护人更改的方式有什么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三、家庭户主是不是就是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孩子的父母,不是根据户口,如果孩子与父母异地或者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可以由其他亲属代为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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