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08:54:55 425 人看过

一、有毒有害岗位是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有关有毒有害工种的规定: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提前退休的工种要经过劳动局的鉴定,属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3、如果单位的工种没有经过劳动鉴定,虽然属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种类,那么也不享受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条件,故办不了提前退休手续。

二、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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