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中院对海南国营西达农场不服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澄迈县法院一审判决,即:维持澄迈县环资局2003年10月20日作出的澄土环资罚决字(200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澄迈法院一审认定,西达农场橡胶加工厂建有防治水污染处理设施,并取得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003年5月2日,澄迈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在西达农场橡胶加工厂废水站围墙外排放口进行废水抽样监测,其结果为不达标。5月12日,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环资局)向胶厂发出《关于责令西达农场胶厂限期治理污染物的通知》,要求该胶厂在2003年6月30日前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治理废水,使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年6月2日、6月19日,澄迈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分别对西达橡胶厂的总排放口及氧化塘出口的废水进行抽样监测。2003年8月12日,澄迈县环保监测站再次到西达农场橡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制胶废水直接向外环境排放。为此,监测站的执法人员即对西达胶厂作现场调查笔录,并对西达胶厂的治理设施出口、制胶废水、3#氧化塘渗漏口、氧化塘最后出口等地点的制胶废水进行了抽样。经检测,排污超标。5月13日,监测站的执法人员又到西达橡胶厂进行检查,并对该厂的工作人员制作现场调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以及在该厂的1#深井排放口进行废水抽样,经检测其结果为严重超标。2003年8月19日被告环资局就西达农场非法排污一案,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进行请示。同年9月17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复函同意被告对西达农场处予1万元以上罚款。2003年9月26日,环资局向西达农场橡胶加工厂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发现橡胶加工厂未经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制胶废水未经处理,采取专用管道从制胶废水收集池(深井)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经监测,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拟对西达农场橡胶加工厂处以5万元的罚款。2003年10月17日,环资局举行听证会,并于同月20日,作出澄土环资罚决字(200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西达农场处以5万元的罚款。
澄迈县法院于2004年1月11日作出了(2003)澄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维持澄迈县环资局2003年10月20日作出的澄土环资罚决字(200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国营西达农场不服澄迈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海南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中院审理认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具有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澄迈环资局对西达农场违法排污的行为进行查处,是依法履行其职能,认定西达农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并将未经处理制胶废水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有现场调查笔录和监测报告等证据加以佐证。西达农场提出的闲置设施和污水外溢,是因断电和下雨客观原因造成的突然性事件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下雨属常见的气候现象,不是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且环资局多次对西达农场的橡胶加工厂进行检查并责令其整改,西达农场橡胶加工厂仍未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因此,澄迈县环资局所作的澄土环资罚决字(200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案的定性并无不当,其适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据此,海南中院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西达农场上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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