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是,企业改制前所签订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在改制后应继续履行,改制后的企业不得借口改制否认原合同的有效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将更加明确,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企业改制只是企业自身的一种变更,不影响存续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但是由于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主体之一——企业的产权关系、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带来深刻变化,这势必对已确立的劳动关系带来多方面的影响。随着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使过去国有企业主体关系不清、国家为用工主体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将更加明确。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及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随之会发生变化,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而这些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产生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分析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在法治化模式下的企业改制可以从多角度加以描述。
1、从企业在改制过程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角度看,可以简要地把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概括为:改制企业主体的客体化。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实际上是将企业作为商法中可以流转的一种特殊客体,即企业作为所有权的交易对象,企业改制不仅赋予企业对自身行为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且相对于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的所有者而言,企业又是所有权的客体。后者的法律属性是当前改制的重要特征。企业具有法律上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是企业法和商法上的主体,是法律人格的载体。另一方面,作为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所构成的经济单位,它又是人们赖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手段,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是可以转让、交换的综合性财产,因而也就成为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客体。企业作为主体或客体的地位取决于其所依存的法律关系,相对于企业自身的行为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是法律的关系的主体;而相对于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而言,企业是所有权的客体和交易对象,并且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的所有者也不限于自然人,而更多的情况下可能是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拥有,正是企业拥有企业的典型代表。
2、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企业改制实际上是改制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
企业改制是在原国有企业现有的利益格局(这种利益格局由企业、国家出资人、企业职工、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与利益关系交织构成)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出资结构、债权、债务、经营业务、治理机构、人员、收益分配等所作的全面调整和重组,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在法治化的改制模式下就表现为国家、其他出资人、企业、企业债权债务人、企业员工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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