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解除合同后怎样去索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44:08 272 人看过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这样才可以拿到我们应该有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严审购房人解除合同申请

断供潮、退房潮等导致房地产纠纷案件大幅攀升

北京7月19日电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日益深化,对我国房地产业产生较大影响。为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11条的审判指导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受理房地产民事案件67294件,同比上升10.58%。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疑难复杂类型案件显著增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当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低迷,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退地潮、停建潮、断供潮、退房潮,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相应迅猛攀升,成为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增幅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

妥善重点审理房地产连锁纠纷案件成为《意见》的指导重点《意见》提出,要妥善审理因建设工程发包人资金困难产生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等连锁纠纷案件。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意见》指出,要妥善依法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审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房地产金融体系安全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对涉嫌利用虚假房地产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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