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自己的权利有自主的处分权,其不主动行使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代其行使。期间免责属于保证人抗辩权的内容,当事人具有处分权,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查。
一、交通事故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不赔偿吗?
交通事故超过诉讼时效的,经当事人主动行使时效抗辩权就可以不赔偿。交通事故处理民事赔偿纠纷适用于民法上的普通诉讼时效,如果对方过了时效后起诉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有纠纷的,及早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二、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
代位权的行使,原因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也未主动履行债务,双方均有过错,尤其债务人往往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故意。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什么是最高保证人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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