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企业法人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司法实务中有人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损失由项目经理负责”等条款来推定项目经理应负诉讼中的实体责任。那么项目经理是否应因内部承包合同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内部承包,承包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普遍实行的方式之一。内部承包是指对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经营。
例如商业上百货公司把自己的百货店供应站承包出去,建筑企业把自己的项目经理部承包。但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变发包方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而仅仅是改变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因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企业承担,而企业的财产是承包人对外进行民事交往的一般担保。因此当承包人对外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表现的最突出的就是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肯定是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本人,进行结算的也是建筑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个人。
因此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这是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而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内部合同的约定不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但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原理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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