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买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买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买卖,事实上具有买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买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买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买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买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一、买卖冰毒多少克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综上,根据法律的规定,买卖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就可以判处买卖者死刑,不过这里还需要大家注意,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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