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利与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12:39 264 人看过

刑事和解就是通过组织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调,使得被害人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补偿,加害人在刑事处罚上得到从宽处理的一种处理方式,它体现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有利于弥补立法上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规定的缺陷。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加以排除对被害人来说有失公平,因为在刑事犯罪中不少被害人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将刑事和解引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则可较好地解决这方面在立法上的缺陷。在刑事和解时,加害人可以将被害人提出的含有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一些合理请求予以赔偿,以求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从宽处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也能得到较好的弥补。

有利于钝化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是深重的,刑事和解让被害人能够直面听取加害人的悔罪心声,可以缓解对加害人的仇恨心理。加害人通过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有效钝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淡化了被害人的报复心态,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在量刑时将通过刑事和解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与漠视被害人损失,甚至想方设法竭力逃避责任承担者区别对待,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积极赔偿者从轻处罚是对被告人积极悔罪的一种公平刑罚待遇,也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由于绝大部分刑事和解案件的赔偿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前给付完毕的,避免此类案件因赔偿问题进入执行环节,减少了法院执行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刑事和解避免了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导致审限过分迟延,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提高了诉讼效率。

以上是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但刑事和解并非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也存在消极作用:

刑事和解可能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事前即可知悉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在权衡之后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如果当行为人预计可以通过赔偿来逃避实刑处罚,则可能积极主动的实施犯罪。

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原则。相对于无赔偿能力的行为人来说,刑事和解为有赔偿能力的行为人提供了逃避实刑处罚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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