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没有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按照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不外乎协议折价、变卖、拍卖这三种。“协议折价”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商定由债权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在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变卖”指用非拍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出售给第三人,使留置权变现,以清偿债权;“拍卖”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一般拍卖和留置权人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拍卖。基于船舶是一种特殊动产的属性,本文认为通过法院强制拍卖是留置权人实现其船舶留置权的最佳方式。船舶留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船舶的一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该船舶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狭义的船舶留置权,通常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由各国海事法规定。船舶留置权的特性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内容,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我们应注意船厂对合同以外的船舶没有留置权,以及在合同未届清偿期时仍不发生留置权,所以我们不能鲁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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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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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5一、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 只要满足了留置权的设立条件,然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船舶能被留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留置人是合法占有该船舶的,比如因合同关系、因委托关系而合法占有,如果是偷盗或者使用了违法手段占有船舶,则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1、因合同合法占有属于定作方的船舶。 合同就是指双方所履行的船舶建造合同,且根据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船舶的所有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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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船舶留置权的法律保障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18法律分析 取得船舶留置权要求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仍未清偿、已过清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