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该法第76条的讨论十分激烈。
我们认为,该条的立法精神和技术构造都是好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法律的内含进行更具体的阐明;建立符合该法指导思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讨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同样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同时,该款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取得,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依据该法的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该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强制保险场合),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程序法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从而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制定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第五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可见该法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赋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直接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为直接共同被告。
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免赔条款(如不可抗力)应当由保监会统一设定,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设定免赔条款。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通常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保险金额;二是免赔事项(比例)。在免赔事项(比例)由保监会统一确定的情况下,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基本上取决于投保人购买的保险金额。目前实践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偏低(如北京市场存在5万元、10万元、2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选择),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被保险人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各地之间对于同样或者类似的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差异较大。我们建议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具体由保监会提出指导意见。
-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A款)解读
81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者责任险解读
347人看过
-
第三者强制险逃避责任现状情形解读
54人看过
-
责任险详解:公众责任险VS第三者责任险
468人看过
-
解读: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
91人看过
-
找不到第三方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401人看过
-
第三者责任险的解释,哪些是第三者责任险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5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每次
-
面包车第三者责任险50万的解释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29投保时保额为50万,因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也只有50万,超出的部分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其实您也不用太过担心,因为不是伤者说赔多少就可以得到多少,最终的赔款金额也是需要法院裁定的,会参考伤者生前可创造价值,家庭责任等最多因素考量合适赔款金额 虽然保100万肯定要放心些,赔的高,但是保费也要高,但话又说回来,小心驶得万年船。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最重要
-
第三者责任险全部陪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6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划定不同的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全部陪吗,其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
———全面解读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A二00二年四月四日根据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新条例全文看清楚》》
-
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能退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30能退,《保险法》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