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检察院处理民事案件吗
检察院是否受理民事案件检察院不受理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服诉讼判决等可向检察机关申诉,通常在法院驳回申诉后,检察机关才受理立案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3、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4、有关机关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二、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是什么
区分检察院与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
1、检察院和法院性质不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而法院则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2、两者的职能不同;法院是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和强制执行的职责,检察院是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3、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检察院是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享有侦察权,且可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只是行驶监督的作用。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检察院的职能:通过依照法律公正行使检察权,镇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活动,打击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专政,维护国家的稳定统一。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n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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