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6:44 295 人看过

重庆市劳动局渝劳法规发[1999]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就业局、保险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就业局(办)、保险局(分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就业办、保险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1、凡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上城镇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不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为城镇户口,均应作为城镇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2、生产经营地在本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城关镇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不论其工商登记注册为何种经济性质,原则上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城镇企业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人事部门经办的养老保险的,在政府作出新的决定前,仍按原办法办理。

5、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到税务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6、在尚未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单位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原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按协议约定的办法,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分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

7、《通知》第二条第(三)项,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中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中所称的“职工”、“雇工”,均包括这些单位招用的农民工。

8、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区县(自治区、市),在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当地现行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10: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渝劳社办发[2001]7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该类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或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权管辖的范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二、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行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劳动者已经缴纳,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应作实体审理。三、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20
    2023-04-22
    375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沪劳保关发[1999]9号各区、县劳动局,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管理,控制下岗总量,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现就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问题(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更名的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8)115号)的精神,本市以前使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名称,今后一律改称“进中心协议”。原已签订的协议名称不再更改。(二)关于进中心协议的期限问题进中心协议的期限,可由各中心根据行业(企业)调整、中心运作及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情况确定。但进中心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二、关于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富余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一)对应进而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已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
    2023-06-05
    332人看过
  • 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267号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有关单位: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省劳动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和《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总的看,各地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做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努力完成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现就扩面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问题(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在建制镇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推进:建制镇及以上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制镇以下企业可根据其生产
    2023-06-05
    185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89]17号现对各分局、县局反映的印花税若干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一、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第三产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其年初金额不论是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的,均按资金帐的实际金额计算贴花。二、有些企业年初自有流动资金发生负数,可在固定资产原值数额中抵减后计算贴花。三、在承包建筑工程中,不论是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的,所签订的合同均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算贴花。四、以提供资金或固定资产作为联营的,应对签订联营合同中有关固定资产部分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计算贴花、联营企业对这部分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原值单独按资金帐计算贴花。投资方在下年度初的资金帐可扣除这部分资金或固定资产原值后计算贴花。五、工商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都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均应按规定贴花。六、私房出租中的私下合同,一经查出都作隐瞒纳税凭证论处,除按合同金额补贴印花外,并按规定从严处罚。七、企
    2023-05-03
    292人看过
  •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
    2023-04-23
    210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1]81号最近,各单位相继提出若干印花税具体政策界限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关于物资局燃料公司与煤矿签订“煤炭订货合同”的贴花问题。物资局燃料公司根据市计委下达计划,与各地煤矿签订的煤炭订货合同虽只是负责订货、发运数量、解决煤炭分配管理等问题,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所签合同反映了双方的供需关系,并据此确定为供货凭证,故仍需按规定贴花。二、关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它名称),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其凭证的性质和用途确定为: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组织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等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三、关于企业集团性公司内
    2023-05-03
    43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劳动仲裁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5
      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
    • 对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若干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关于社保缴费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30
      电话查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 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