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哪种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9 08:52:58 59 人看过

一、具体哪种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缓刑是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而不是执行原判刑罚,监外执行仍是执行原判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适用条件不同

缓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适用条件,监外执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监执行情形为适用条件,即必须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适用的方法不同

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并要确定一定的考验期,监外执行在宣告判决的同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都可适用,无考验期,适用的条件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这一规定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自己发现被告人存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也可进一步审查。

这种审查主要是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和看守所通报情况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附带有关证明的,对其证明进行核对。如果未附带证明的,可以根据情况,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开具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这一规定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的时间节点,即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交付执行后,即使又发现被告人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也无权再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四、哪些情况下监外执行终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具体哪种情况可以监外执行,具体回答如上所述。罪犯在得到暂予监外执行批准之后,虽然没有在羁押场所服刑,但法律中规定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入刑期的。要是在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之后或者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后,罪犯的刑期还没有满的话,那么就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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