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条件下就一定的劳务和劳动成果达成的协议。它一般是在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公民之间产生的,其中
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劳动合同适用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调整
类型有两种。一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其他过程,如服装加工、家具生产等。另一个原因是,工人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是同步的。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劳动行为以劳动结果的形式呈现
特征
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把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为劳动服务。有许多与劳务有关的合同。除雇佣合同外,还有承包合同、出版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经纪合同、经纪合同、存款合同、仓储合同等。劳动合同的概念非常广泛,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可分为广义劳动合同和狭义劳动合同。广义劳动合同是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一切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指法人与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活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协议”。狭义劳动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在一定或不确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合同。广义劳动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标的物是劳动合同,就可以纳入劳动合同。根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活劳务)的侧重点不同,广义的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劳务为标的,但侧重于劳动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此类劳动合同的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委托、纪律、中介、保管、仓储、运输(运输)、旅游、履约、雇佣、银行转账结算合同和劳动合同。另一种是以劳动为标的,但侧重于劳动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并交付结果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工程合同,是工程合同的特殊形式。广义劳动合同主要遵循传统民法原则,并受到民法的调整,多数合同已成为著名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如纪律、经纪、保管、运输、承包和施工合同
狭义劳动合同仅指一般劳动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仍对其进行调整;至于劳动合同的另一个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其“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劳动合同规范化的现实”,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社会进程进入劳动合同时代,“合同的自由谈判是有限的,这更多地反映了政府的干预。它只消除了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平等,因此合同的一方(雇员或工人)在经济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从而真正实现合同的平等因此,它是一部具有社会意义的劳动合同法。这样,今天的劳动合同不再是民法的调整,而是劳动法的调整。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劳动合同主体可以通过甚至法人和组织之间、公民个人之间、公民和法人组织之间。一般来说,它不是一个特殊的极限,具有普遍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守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应根据《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签订本合同。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这是一种行为。劳动合同是以劳动为支付主体的合同,但每一具体劳动合同的标的物对劳动行为的焦点有不同的要求,或侧重于劳动行为本身,即劳动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者关注劳动行为的结果,即通过提供劳动服务完成的劳动结果,如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合同双方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和相应条款,并决定劳务的提供、使用和效益。内容可以属于某一专业在生产、工作或家庭生活中的需要。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合同是一种双向合同和非必要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各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合同是一种双重服务报酬合同。大多数劳动合同都是非必要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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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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