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约定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一般担保。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可以对保证的方式进行选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保证责任较轻的一般保证,也可以选择保证责任较重的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间的区别
一般担保和连带保证区别在:
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诉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三、保证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保证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1.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有实际履行主债务的责任,只有在保证人也不能实际履行主债务时,保证人才可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以使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
2.负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的,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不负代债务人实际履行的责任,而仅负担债务人因履行主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何种内容的保证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因为只有非专属性的债务,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n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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