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8:26:10 293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会[2002]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当根据情况采用下列方法验证:(一)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函证。(二)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

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

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

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三)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四)外方以本条(一)至(三)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上述款项中涉及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但在境内原币划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收到询证函之后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在当日予以回复。

三、外汇局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附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如果对所附送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无误,外汇局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外资外汇登记,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在网上注销,并在回函中填写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如果发现有虚假、违规等情况,外汇局将不予登记,并在回函中说明。外汇局应当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接受外汇检查时,应当按规定提交验资报告、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

六、外汇局应当建立外资外汇登记台账,并根据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如实记录企业名称、出资期次、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外方出资方式、金额与日期等,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及附送文件留底备查。

七、外汇局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对企业上一年度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7: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深圳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局发布文号:深工商[2002]53号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工作效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政策(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凡有生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允许单独使"实业"、"科技"作为行业用语。允许外商独资企业把本级行政区划名冠在字号前。(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住所、营业场所面积限制,场所面积与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给予登记注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大型商场内租赁柜台设立分支机构。(三)对注册资本金没有全部到位,但已按照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分期到位的生产型企业(产品非100%外销的),允许在本市和外地设立销售其自产产品的分支机构,给予办理外出经营核转手续。(四)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写字楼作为住所办理设立登记,在生产厂房投入使用后再办理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设立手续。(五)允许生
    2023-06-13
    221人看过
  •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总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表格文书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22号)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53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此次调整,本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等内容的修改以及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更加突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便利化和登记管理系统工作的规范化,将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由98页减少到82页;各类企业需填写的申请书、登记表由31套213页减少到9套37页;登记机关出具的通知书、内部审核表由26页调整到17页。这次对三大类文书
    2023-06-06
    46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废止理由: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通知现将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合理、适度地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予以确定:企业筹建期间的职工工资水平,参照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正式开业后,经营正常并有盈利的,其职工工资水平可以相当于所在地区同行业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0%,以后随效益提高进行相应的调整,其调整比例需超过150%时,应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对其经济效益予以考核后认定。二、外商独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120
    2023-04-22
    469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发〔20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反映。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云发[2000]1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昆发[2000]16号),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领导联系制度继续贯彻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领导定点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各委办局也要
    2023-06-12
    471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现行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一、外汇登记证如何注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书面申请(注明注销原因,加盖公章);《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注销的批
    2023-06-27
    463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程序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
    一、外商投资企业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是先申请核准企业的名称;然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相应的材料;再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2.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
    2023-06-26
    447人看过
  • 外经贸部外贸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请示》悉。经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部外资司,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认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
    2023-06-06
    274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
    2023-06-12
    141人看过
  • 商业部关于对外试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1992年9月15日,商外字〔1992〕第22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精神,为做好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已经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试办城市的商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划下,认真研究,提出方案,并抓紧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在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二、国务院授权商业部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为做好这项工作,商业部已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负责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具体
    2023-06-09
    470人看过
  •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加注企业)登记审批须知
    设定依据按照新《公司法》实施受理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资办核发)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盖章)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与其他股东设立新公司,除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按拟设立公司类型的新设登记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实施机关办理时限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元)无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
    2023-06-06
    66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传(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审计署关于1996年国家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目前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中突出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二是通过隐瞒截留和退库等不正当手段,将预算收入转作财政周转金;三是部分地区财政周转金本金规模超过规定的标准。国务院要求立即予以纠正。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违反有关规定将预算收入转到预算外的,一律清理退回预算内;应纳未纳入预算内的,必须按规定纳入预算内;已作财政周转金放款的,要按借款合同积极回收、清退。二、财政周转金本金超规模的地区,要严格执行《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新增周转金本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周转金压缩计划,以便将周转金规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三、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在年底以前完成预算收入的清退工作,并将有关情况
    2023-05-03
    350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和外汇并购登记的通知
    发证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证机关:汇发[2005]29号,厦门、宁波: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金有序流动,现就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和外汇并购登记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企业注入境内资产和股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和股票,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最近一期外商投资并购在2005年1月24日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境内居民个人应当按照所附格式到被合并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经国家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和其他资本项目第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外企业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境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最大股权的,在重大事项发生后30日内,境内居民个人在其持有的境外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当变更外汇登记或者向境外
    2023-05-07
    192人看过
  • 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93)财工字第49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适应当前财政、财务改革的需要,根据部领导指示,我部决定从1993年度起,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分户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3年度起,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现行报送渠道和规定时间向我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对分户报表实行微机管理,地区和部门上报分户报表应是分户报表软盘及按分户报表汇编的汇总报表。二、鉴于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需要进行微机培训等准备工作,1993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仍按我部(93)财会字第63号文的规定办理。1993年企业的分户报表则由各地区、各部门转报我部,暂不报送软盘。从1995年开始正式报送1994年企业分户报表软盘及按分户报表汇编的汇总报表。三、各地区、各部门转报1993年度企业分户报表时应注意如
    2023-05-03
    245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风险防范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风险;防范?[摘要]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比国内企业验资要求高,风险大。防范和化解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风险的途径。随着中国改革和开放的力度加大,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领域不断扩大,验资业务日趋复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外商来我国投资日益增加,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比国内企业验资要求高,风险大。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工作,提高验资业务质量,防范和化解验资风险。一、严格审验程序验资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存在不恰当意见而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注册会计师应对验资风险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为了规避和化解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风险,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棗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棗验资(试行)》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根据情况,严格执行以下审验程序:(一)外方出资者以外
    2023-06-09
    83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收费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取人民币300元。 外商投资企业证照副本费另行收取,每份工本费人民币10元(下同)。 (二)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第48条如何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30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外商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9
      能以此确定、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产业;反之,则是,看具体情形,不是。以下两种情形属外商投资企业;二,简单判断就是看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母公司为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企业。如果有
    • 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1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属于中国的企业。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