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在深圳缴纳多长时间的养老保险,才可以符合享受深圳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如果参保人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其转入深圳的缴费年限和本市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累计满15年的,也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
温馨提示:非深户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深圳缴纳社保的年限最少为10年,这样,才可以把以前在深圳以外的社保参保年限转入深圳。
2、为什么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由于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地区就业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已不可能再满十年,一般不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因此,没有必要再把养老保险转移到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
但是,也不能因此剥夺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利益,所以《暂行办法》采取了建立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的措施,保障劳动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所在地的参保年限得到转移。劳动者可以到任何一个新的地方就业,不管是58岁还是59岁都可以,但是不转养老保险关系,只是会在当地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在养老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并把这个临时缴费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一是有利于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避免出现“趋富效应”,防止部分临近退休的参保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的待遇而转移就业,缓解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3、参保人员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招工、随迁、买房入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这与国家《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深圳市人大修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待条例修订后,此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4、深圳户籍员工退休前离开本市,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额该如何处理?
户籍迁入港澳台地区但仍在深务工的,可以保留其账户,以按非户籍员工标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离开本市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退休前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延缴延退"?
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户籍居民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延缴延退”继续参保,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目前,我市“延缴延退”的政策只适用于户籍人员,不适用于非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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